精碟咨询-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服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认定范围

  1. 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2. 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
  3. 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包括:
    •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机电产品的国内中标企业;
    •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企业;
    •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 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政策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4. 有下列出口免税业务的企业
    •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的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
    •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生产型纳税人承接其他出口企业委托来料加工业务的工缴费;
    • 生产型纳税人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二)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

  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 《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3.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物殊行业还需提供:

  1. 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2. 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3. 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4. 来料加工合同
  5.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认定手续.申请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办理时限:7-15个工作日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出口企业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新出口企业认定的受理

  1. 期限及要求
    • 出口企业应当自具备出口退(免)税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确认和认定手续。
    • 没有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特准退(免)税企业应当自发生退(免)税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未办理退(免)税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签定第一笔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前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2. 认定申报
    • 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好申报资料,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西华路284号办税服务厅。

(四)违章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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